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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典银与被告南京升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6
浏览次数:26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05民初12991号

南京升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典银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典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原告朱典银70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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