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375号
岳肖肖: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0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22年5月19日起利息按每日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御城29幢甲单元101室的房产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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