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夏蓝华与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23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蓝华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30885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48750元(6.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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