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151号
襄阳晶日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6,435元,逾期付款损失12,490.15元(从2020年11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2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失),合计168,925.15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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