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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戴毅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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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626号

戴毅(身份证号32010319810820202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戴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4,897.57元(卡号为4218709960115075信用卡,截至2021年12月13日)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等费用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戴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237,449.95元(卡号为6226020122408233信用卡,截至2021年12月13日);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82元,由被告戴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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