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03号
南京亚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葛银贵: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欣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扬州欣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亚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费用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南京亚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被告葛银贵对被告南京亚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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