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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冯经元与被告孔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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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939号

孔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经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孔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经元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孔德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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