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刘斋与被告南京市宏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精石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栾亦霏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1号
栾亦霏:
本院受理原告刘斋与被告南京市宏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精石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栾亦霏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宿迁精石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441号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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