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400号
王树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长华诉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4T1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3.10起以本金247!S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I4.2%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原告在被告应付款项范围内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浦口区泰西路2号浦东大厦2221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3000元整;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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