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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上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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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518号

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上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上尚酒业有限公司退还房租533,08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为533,084元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上尚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31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元12,601元,由被告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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