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445号
鲁龙年:
本院受理原告赵正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873.21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 (3.8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2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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