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737号
上海筷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筷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羽光:
本院受理原告乔心宝与被告上海筷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筷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羽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乔心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场地经营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CKJY-06);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进场费、租金、押金及食品安全保证金共计14,563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准备开店购买设备及门店广告设计费费用32,084元、食材费用8390元;4.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54,000元(3个月,每人每天200);5.被告支付原告因开店所产生的其它费用,如租房,交通
费用等共计15,400元;6.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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