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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广州市蝶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1,64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1396号

徐凯: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广州市蝶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广州市蝶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0万元、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11083.34元及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的总和以1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广州市蝶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原告南京广州市蝶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凯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9号清泽园3栋2单元2808室不动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50元,由被告徐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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