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109号
周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锐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2020年9月5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72917元(计算方式:第五期2021年9月15至2021年12月14日租金人民币87500元+免租期共45天租金人民币43750元一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8333元=72917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人民币3713元;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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