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693号
荣梅:
本院受理原告姜维物与被告林国清、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3660.14元(自2022年9月18日起按2022年9月一年期LPR3.65%暂计至2023年9月14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6.09
2025
05.29
2025
05.29
2025
05.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