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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太奔钢材销售中心与被告陈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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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667号

陈震国:

本院受理南京市建邺区太奔钢材销售中心诉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太奔钢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5,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暂按2700元计算(以45,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0年4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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