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667号
陈震国:
本院受理南京市建邺区太奔钢材销售中心诉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太奔钢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5,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暂按2700元计算(以45,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0年4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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