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044号
陈敏莉:
本院受理原告钱恒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钱恒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得利1095元,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095元为基数,自协商出具借条之日2019年3月15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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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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