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734号
董花凤、建邺区莉莉王农产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岱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岱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自起诉之日起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租金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租赁关系解除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金额为640174.7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租金关系解除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金额为21898.5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及管理费的违约金516276.69元;五、判令被告腾空建邺区河西莲花村友谊街52-2号房屋;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杨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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