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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洋洋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文裕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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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531号

长沙市雨花区文裕食品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陈洋洋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文裕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洋洋货款3798元;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文裕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洋洋十倍赔偿金37,980元;三、驳回原告陈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4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文裕食品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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