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048号
陈建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棋诉你与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祖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装修款179,000元及每日1‰违约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 判决被告陈建山对上述债务179,000元及年利息5%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 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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