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徒区宜城街道大群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海门市鹏润五金制品经营部、南京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深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飞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69号
海门市鹏润五金制品经营部、南京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深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飞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丹徒区宜城街道大群建材经营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丹徒区宜城街道大群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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