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4796号
武汉广和同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佳瑞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安都兴科技有限公司、固安辉华璇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鑫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广和同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佳瑞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宏丰锐裕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安都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佳广石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鼎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固安辉华璇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武汉广和同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佳瑞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宏丰锐裕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安都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佳广石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鼎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固安辉华璇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鑫泉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712,174元及利息(以712,17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2元,保全费4106元,合计15,078元,由原告镇江鑫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武汉广和同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佳瑞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宏丰锐裕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安都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佳广石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鼎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固安辉华璇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7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韩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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