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615号
深圳徕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严琨与被告景虹宇、张卉婷、深圳徕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被告申请、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变更2023年3月16号上海签订的调解协议,国内代孕合同编号为, BBBJ-2021-08-07,被告退还29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返还未作任何约定的国外代孕合同编号为 BBBJ-2021-0720-16,金额2.5万元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申请人的维权费由被告承担8278元;5、被申请人欺诈需赔偿约定的违约金1万元给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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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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