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思特陈设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1,38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772号

山东福思特陈设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福思特陈设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木制品施工合同》于2022年10月1日解除。二、被告山东福思特陈设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21万元。三、被告山东福思特陈设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的总和以21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15元,由被告山东福思特陈设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