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5民初20067号原告花永军诉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林、卞林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067号
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林、卞林霞: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20067号原告花永军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3、被告4共同返还安全质量保证金1571500元,并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1、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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