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305号
上海悦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尹立坤、何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诉你(们)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产品代理经销协议》;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1,26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暂计49,223.81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计算清单);3、判令被告一承担违约金378,000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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