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607号
朱恒发、冯翠琴: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3月15日欠款总额82183.86元,其中本金52085.446元、利息4567.89元、罚息19364.52元、复利6246.01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的约定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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