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1444号
江苏容诚誉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璜诉丁寅、刘强和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审宣判后,丁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丁寅的上诉状。丁寅的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2023)苏0105 民初11444号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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