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118号
汪新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优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优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委托费用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7月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先支付的案件费67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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