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746号
邰勇:
本院受理原告虞轶君诉你与曹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虞轶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房屋所有贷款并办理房屋解押手续。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的更名手续,并配合原告将落户于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4、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402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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