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道力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旺、倪明荣,第三人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850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05号
李旺、倪明荣、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道力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旺、倪明荣,第三人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道力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倪明荣在1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 16803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务具体包括:广告发布费98000元及违约金59616.67元(以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止)、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旺、倪明荣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付款义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一切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李旺、倪明荣承担,并退还原告江苏道力传媒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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