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5803号
陶太龙:
本院受理原告沈德顺诉陶云飞、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沈德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6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约定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