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启东市海上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建建筑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鑫钥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533号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建建筑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鑫钥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海上鸟建材经营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启东市海上鸟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支付票据承兑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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