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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向海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兵、张敏、上海尊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1,30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1128号

袁兵、上海尊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向海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兵、张敏、上海尊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兵、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向海航运有限公司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向海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69元,由被告袁兵、张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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