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25号
南京泽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素芳诉被告:南京泽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解除合同、搬出房屋,原物交还原告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至搬出房屋完毕之日止。其中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半年租金为87680元,半年物业费13050元,合计10073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以其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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