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98号
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金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张道金与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变更协议》于2022年3月3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道金租金21,045元;三、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道金违约金24,759元;四、驳回原告张道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由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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