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822号
陈中刚、马亚霜:
本院受理原告周泽钱与被告陈中刚、马亚霜、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苏0105民初12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兆特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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