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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吴子培与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3-17084)
发布日期: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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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105民初17084

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

本院受理原告吴子培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105民初17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子培退还13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239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子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一月三十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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