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387号
南京乐逍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南京乐逍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房租1,160,81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290,20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以580,40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支付欠付房租之日止;以580,40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支付欠付房租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277,516.31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6月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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