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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鲁云与被告许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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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3819号


许彬:

       本院受理原告孙鲁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许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鲁云支付工资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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