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541号
徐青海(身份证号码320104195601061238)、
罗永秋(身份证号码320103195709240047)、
李韵新(身份证号码320106199704222840)、
南京绿松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滕隽倩与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莎、李韵新和你四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四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滕隽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0105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判决停止(2022)苏0105执恢508号案件中对南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隽凤园1号一单元1328室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八月十八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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