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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冯美琴与被告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李利、徐志勇、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刘桠、高素琴、傅越、李南、葛梅、许来分、翟义峰、南京天德贰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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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065号

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李利、徐志勇、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刘桠、高素琴、傅越、李南、葛梅、许来分、翟义峰、南京天德贰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冯美琴与被告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李利、徐志勇、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刘桠、高素琴、傅越、李南、葛梅、许来分、翟义峰、南京天德贰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冯美琴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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