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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马同才诉被告南京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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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859号

南京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同才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同才支付工程款27,772元及利息(以27,77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4元,由被告南京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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