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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玉兰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2
浏览次数:33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835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李玉兰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14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玉兰返还房屋装修款232,350元及利息(以232,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玉兰支付租金44,832.5元及利息(以44,832.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李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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