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622号
王福军、徐雯、南京百月花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朱加原建材经营部诉你(们)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朱加原建材经营部货款60,000元以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朱加原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被告王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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