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6510号
周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王倩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海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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