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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市格叶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明亮、江政、李邦国、张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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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告

       (2023)苏0105民初14542

江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03108276)、

李邦国(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007150237)、

张琼琼(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212241811):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格叶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和你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三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筋货款、违约利息暂计:1000万元(利息按月息1.5%自2021年9月1日起支付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1212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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