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3047号
储瑞华、张平、李莉: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腾丰机电安装服务部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腾丰机电安装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储瑞华、张平、李莉在认缴资本尚未出资范围内对江苏汇昇印务有限公司就(2022)苏1183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向原告支付价款72万元、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1万元、保全担保费3000元(合计783,000元)、保全费45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78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曰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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