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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赵洪生与被告孙金雷、孙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44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3460

孙金雷、孙扬:

本院受理原告赵洪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暂计1140.83元(自20224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息暂合计101140.83;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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