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266号
哪吒速运有限公司、苏维海: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洛瑞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西洛瑞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21,918元,并以221,91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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